2026 年 3 月 31 日消息,天眼查數據顯示,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一則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被告的裁判文書,案號為(2025)閩 0103 民初 10892 號,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法院為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6 年 2 月 10 日,原告深圳市永順達搬運服務有限公司訴求部分支持,被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力泰光電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以下是詳細報道:
原告深圳市永順達搬運服務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深圳某公司(深圳市合力泰光電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 1,712,875 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3.1% 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深圳某公司、某甲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永順某公司與某甲公司有合作,2021 年 12 月 30 日深圳某公司與永順某公司簽訂《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汽車吊裝與運輸服務項目年度戰略合同》,永順某公司按約履行并驗收合格,經結算深圳某公司尚欠 1,712,875 元,某甲公司系深圳某公司唯一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為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
被告深圳某公司辯稱:1. 案涉合同不滿足付款條件,永順某公司未開具發票;2. 訴請利息無依據,合同未約定;3. 某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兩公司財產、人員獨立;4. 無法付款系賬戶被查封,無主觀惡意。被告某甲公司辯稱:1. 非合同相對方,人格否認糾紛與承攬糾紛不應合并審理,應駁回起訴;2. 兩公司財務獨立,有年度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證明無財產混同;3. 已完成舉證義務,永順某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認定事實:2021 年 12 月 30 日深圳某公司與永順某公司簽訂《戰略合同》,永順某公司制作三份費用統計表合計 1,712,875 元,2024 年 9 月 27 日案外人江西某有限公司確認深圳某公司尚欠該款項。某甲公司系深圳某公司唯一股東,兩公司提交 2021-2024 年度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證明財產獨立。永順某公司陳述已開具 662,877 元發票,其余未開具系因深圳某公司未通知。
法院觀點:《戰略合同》合法有效,永順某公司已履行義務,結算金額 1,712,875 元深圳某公司無異議;開具發票系附隨義務,不能對抗主給付義務,深圳某公司以未開票抗辯不成立;逾期付款應支付利息,永順某公司主張合理;某甲公司已證明財產獨立,永順某公司無證據證明混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結果:1.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力泰光電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深圳市永順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順達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支付 1,712,875 元及利息(以 1,712,875 元為基數,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3.1% 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 駁回深圳市永順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10,108 元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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